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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檢起訴指控森森於2010年3、4月間在電視購物頻道廣告販售,未經衛生署許可,及科學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的4種偽健康食品,分別宣稱具輔導過敏體質,不易形成體脂肪,調節血脂功能,輔助調節血壓等保健功效,涉嫌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院、檢爭點在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的食品,保健功效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科學證據的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的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法官認為,檢方指控的偽健康食品,並沒有標示或廣告是健康食品,且衛生署沒有公告「保健功效」,依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構成要件不符,且食品客觀難以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相關人員先前也沒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前案,主觀沒有故意犯罪違法。
檢方則指出,立法的目的在於明確定義「健康食品」及「保健功效」,用語並非難以理解,不用再補充解釋,條文並非將行政機關「公告」程序,列為「保健功效」成立的要件,法官有所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