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立法管單人立槳 不如因地制宜

由於近來立槳衝浪SUP意外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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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及資深教練建議領隊資格及帶團人數宜修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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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意外的發生。 記者游明煌/攝影 分享 facebook 繼漁港內開放個人休閒垂釣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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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人立槳活動是否為水域休憩活動管理辦法所管理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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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現民眾認知與主管機關法規解讀不同的問題。對喜好民眾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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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為任何人均可利用的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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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涉越少越好。對主管機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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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水上活動都有一定的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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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對象無論以例示或列舉,管理方式是許可或放任,都有其立法考量以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用的關係。無論是利用法律或命令,主管機關都有其著重的目的與相應採取的措施。如果論者忽略法規適用認知差異,任意以主觀的立場,過度以非法律的概念去解釋與適用法律,可能造成討論失焦。 以單人立槳舉例,其型態是否為水域休憩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的水域休閒活動,特別是屬於「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應由主管機關以職權闡釋為主,而非以自己的好惡解釋之。若單人立槳不是該法規所規範的對象,可否透過主管機關以公告之方式,將其納為水域遊憩活動之一。換句話說,主管機關可利用行政協力的方式,採納體委會或觀光局,甚至地方主管機關的建議,將之納為管理的對象。若無法透過解釋將單人立槳納為管理對象,才有增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內容的問題。主管機關甚至可依據因地制宜的想法,委由地方主管機關制定地方自治法規,如基隆市娛樂漁業島礁磯釣自治條例即為適例。簡言之,良善海域活動管理法制,主管機關有其運作模式,同理,主管機關解釋與運用法規,也有必須遵守的法律邏輯。更重要的是,一件事有價值並不就表示我們可以不計代價的去做,更不應該在規畫的過程中未善盡考慮所有可行方案的義務,就單純的以為中央立法並執行就可以解決問題,那可就太過天真了。因為海域活動的地理環境與安全條件各地不同,中央立法並無法兼顧所有狀況,若不考慮活動地所在地方政府的建議,採取因地制宜的措施,此類法規根本沒有制定的必要,因為制定後,也沒有執行的實益。最後,海域良善管理本應是民眾在良好知識、教育和修養之後與之匹配的制度,可惜的是,現實卻與之逕庭。因為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每個人都可以基於不同價值取捨與過濾,以自己的主觀立場去看同一件事情,尋求共鳴。然而,某些背離法規適用所講出南轅北轍的陳述,又透過政治管道成為法律內容時,此時的海域良善管理,海洋國家就是虛無飄渺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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