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應酬後辯不能酒駕 女員工載他到摩鐵慘遭性侵

許姓廣告公司經理和員工到薑母鴨店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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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敘後許以「喝酒不開車」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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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名女員工載他到桃園一家汽車旅館和她直屬主管、友人繼續喝酒。女員工的直屬主管和許的友人召來傳播妹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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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卻扒去她的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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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口交、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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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身心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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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即沒上班並離職。許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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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求償400萬元,高等法院判許應賠60萬元。女員工表示,2015年1月18日晚上公司員工聚餐,宴席結束後,許姓經理要求她開車、載到桃園市的汽車旅館,並央求她留下來「續攤」,她的直屬主管帶傳播妹離去,自己卻遭經理性侵。女員工向朋友訴苦,翌日凌晨到醫院驗傷。 女員工認為許應賠償她不能工作的200萬元損失和200萬的精神慰撫金,桃園地院民事庭衡酌雙方學歷、經濟狀況,判許賠償60萬元。許上訴,辯稱在薑母鴨店聚餐時氣氛融洽,是女員工自願續攤並合意性交。他說,如果是違反女員工意願、強暴她,何以對方衣服沒破、四肢無外傷?而且當時女員工手機數據傳輸量高達18MB,可見她還可以上網,卻不求救;案發地距離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僅17公尺,她沒去報案,而是坐他的車回家。高院認為,被害人面臨劣勢處境,不敢貿然激烈抵抗合於常情,一般人突遭強制性交,容易產生害怕、羞辱、惶恐、情緒極度焦急、無所適從等反應,也擔心被別人知道。女員工的手機有18MB網路傳輸流量,高院認為即使未使用APP應用程式或語音通話,APP仍可能透過「背景工作」、「APP自動更新」兩種運作方式產生數據量。高院認為許姓經理與女員工有主管、部屬關係,許為了滿足個人性慾竟強制性交,事後還否認,一審判決金額合理,駁回許上訴。許姓廣告公司經理性侵女員工,除了遭判刑6年定讞,高等法院民事庭判他須賠償60萬元。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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