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6)日將發布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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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依規定由當年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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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撥酬勞給理監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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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酬勞金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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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明年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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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適用。現行規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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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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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費用」列支,不能再於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以免重複扣除。不過由於合作社有別於一般營利事業,依《合作社法》規定是以當年度盈餘提撥酬勞給理監事,因此財政部特別發布函釋。 官員解釋,台灣在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前,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屬於盈餘分派,不能列在費用或損失,與合作社規定並無不同。但後來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營利事業這方面支出就是列為費用,財政部2018年修正所得稅法時,便一併將相關條文刪除,相關支出不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