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寄錯 超速大戶該不該罰?

馬來西亞籍朱姓男子二○○八年起騎機車在台一省道被拍到九十張超速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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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以沒收到罰單為由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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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公示送達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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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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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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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認仍要罰;朱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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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昨以行政機關未在違規後三個月內合法舉發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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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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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九十張超速罰單撤銷。
朱姓男子說,判決結果是最棒的新年禮物。新竹市監理站副站長蘇淑賢表示,朱超速在先,又未依規定向監理單位變更地址,導致違規通知單無法送達,法院判決不符公平正義,將再提上訴。
判決指出,朱姓男子二○○八年六月至二○一二年三月,騎機車從竹市到苗栗竹南上班途中,在台一線八十三點五公里處,累積九十七張超速罰單,舉發單位將罰單寄至他車籍地址,陸續因「查無此址」退件。
二○一二年五月,部分案件承辦員發現朱另有其他送達處所,將部分罰單送達,朱才知罰單累積罰款十多萬元;朱認為他收到第一張罰單後就會警惕,不可能一犯再犯,認為錯在未完成送達並提出異議。
法官調閱移民署資料,查出朱在台就學、工作期間,除車籍地址另填寫居留地、辦公室地址,有遷徙紀錄可查,舉發單位僅將罰單寄至車籍地,公示送達程序不合法,裁定原處分撤銷。
監理單位不服抗告,高院法官認原裁定可議,發回地院。新竹地院認違規事實已完成舉發程序,送達瑕疵不影響違規事實。新竹市警局重新製作九十張舉發通知單(另七件法院認定合法送達,駁回異議確定)要朱簽收,朱再向新竹地院提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行政機關未能在違規行為後三個月內合法舉發違規及送達通知單,舉發程序尚未完成,不發生舉發效力,判決九十張超速罰單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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