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勞團成員臥軌 「未釀危險」不起訴

抗議勞基法修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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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在北車月台臥軌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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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派出大批警力進行排除。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成員去年初不滿勞基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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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入台北車站第三月台臥軌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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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等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當時火車已停駛或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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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抗者沒造成具體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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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對工會秘書長姚光祖等十五人處分不起訴。檢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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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姚光祖、林佳瑋等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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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滿立法院對勞基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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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月八日傍晚無預警突襲台北車站,還以臥軌、占據月台等方式,企圖癱瘓鐵路交通、影響上萬名旅客,後來自願撤回。 鐵路警察局將這十五人送往保安大隊偵詢後認定他們涉犯公共危險罪,九日凌晨移送台北地檢署;十五人向檢察官保證不會再跑去臥軌抗議,檢方訊後全數請回,但限制住居。據了解,陳抗者供稱,臥軌行為純屬自願,無他人逼迫或指使;他們不否認有臥軌行為,但當時月台上都是民眾,他們見火車已停駛才下去鐵路軌道上。律師丁穩勝指出,從陳抗者實際狀況來看,並沒有具體造成公共危險,因為他們二度下去鐵軌,火車都已離開,區間車也停駛,是單純表達意見。檢察官周芳怡勘驗監視器畫面及傳喚證人,查出當時月台上聚集很多抗議民眾,列車進站時必須緩慢且具備適當措施,陳抗者臥軌時火車已停駛,沒有壅塞鐵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的可能性,與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構成要件及實務見解不符,對十五人全予以不起訴。但法界指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公共危險罪之構成,「只要有造成交通事故之危險即足,並不以現實發生實害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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