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姓男子和蔡姓妻子吵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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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妻子逐出家門,
波麗批覆
,2年後在報紙上刊登「警告逃妻」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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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寫妻子「捲款潛逃」、「有家庭不可告人之事」等語;2人事後離婚。蔡女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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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刊登啟事嚴重詆毀她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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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要求登報道歉。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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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蔡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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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應登報道歉。
蔡女主張,她和丈夫7年前吵架,丈夫將她趕出家門。丈夫明知她離家後住在新北土城,也知道她的手機號碼,卻在2年後在報紙刊登「警告逃妻」啟示,內文暗指她捲款潛逃、討客兄,要她7天內出面處理,否則提告。
蔡女表示,丈夫到處散布她與人通姦,她氣得告上法院,沒想到丈夫竟當庭稱她是「東窗事發、跟著男人跑掉的」。
曹反駁,妻子曾拿遭銀行拒絕往來的第三人支票,向他調取1900多萬元,雖然檢方認為妻子不構成詐欺和竊盜罪,處分不起訴,但妻子也因和親友有債務糾紛,離家後不知去向,他登啟事的內容並無虛構。
不過曹無法提出具體事證,法院認為啟事內容僅涉私德,和公共利益無關,曹卻將夫妻間等私領域公諸於世,蔡女遭眾人批評或嘲諷,判曹應刊道歉啟事,撫平蔡女心理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