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的兩個門檻

現行公投法有兩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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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所謂「雙二一」。第一門檻:公投有效票須達選舉人數的一半(約八六○萬)。第二門檻:贊成票須達有效票的一半(約四三○萬)。
這兩個門檻分屬兩個不同的概念。若不設投票人總數的第一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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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成案的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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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達到四三○萬的有效票(第二門檻)並非難事。但既為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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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應以盡量多數公民皆能參與表達意見為宜。有八六○萬人投票(設置第一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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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四三○萬人贊同的公投案,在民主正當性上,當然較假使只有四三○萬零一人投票(不設第一門檻),而以四三○萬人為過關的公投案為高。
民進黨所提《核四公投特別條例》變了數次,最新的版本謂「贊成票達公民總數四分之一」即可,即約等同於現行《公投法》「雙二一」下的四三○萬票(民進黨誤稱約五百萬)。但這兩個四三○萬的民主正當性並不相同,關鍵就在有無第一門檻。
假使「台獨公投」或「廢死公投」均不設「第一門檻」,而僅採「贊成票達公民數四分之一」的第二門檻,這樣的公投結果在民主正當性上恐很難站得住腳。核四及核電的關係重大,豈能沒有第一門檻?
民調顯示,贊成停建核四的民意穩定過半(這是第二門檻的實力),且有七成民眾贊同以公投處理核四停續問題(這是願以第一門檻來建立核四公投的民主正當性);既然如此,何以政客卻要摧毀第一門檻以損其正當性?
若要修改現行公投法,目標不應在下修或取消第一門檻,而應考慮改為「強制投票制」。現有十餘國對不投票施以罰款等處罰,其「第一門檻」即形同全民投票,可使正反兩方均無悔憾。如此,以公民投票來處理公民共業,始能建立其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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